东方材料(603110)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东方材料(603110)8月13日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 年 5 月 30 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并通过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披露内容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025 年 7 月 1 日,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东方材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之“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显示“2025 年 5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与 2025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保障油墨、聚氨酯胶黏剂等传统业务稳定发展,同时积极拓展算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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